支付公司为什么要接入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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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央行的出资优势以及网联清算机构的形成背景来看,网联机构是为央行提供服务的信息分享平台,也具备为央行有效监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资金流通透明和资金流通合法的功能,使第三方支付的结算信息能够掌控在央行手中。

  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支付服务已经渗入到消费者、经营者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支付、移动支付成为了国民出行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在国民消费中占据重要位置,深深地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消费者、经营者在支付机构提供服务中产生的交易数据,央行必然要紧握住此类交易数据的核心,了解经济动态防范金融风险。

  网联清算机构成为央行监管金融风险的工具,可以使得新支付手段摆脱传统结算——清算系统的现象得以缓解,杜绝支付机构事实上存在的跨银行机构清算业务。

  央行牵头组建网联机构,加快促使支付机构与央行的数据对接就是要获取“盲区”内的经济信息,以此来把控经济走向,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网联机构设立的初衷应是制造国家寻求监管支付机构空白区的监管工具,网联机构投入运行后也将开始为央行监管支付机构的支付数据与行为提供帮助。

  网联机构的法律性质应是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交易数据的工具。网联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及部门规章中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应该遵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运营。它的服务对象为各支付机构与涉及的商业银行,三者之间网联机构作为服务平台提供服务,需要根据服务合同的相对性履行义务为彼此负责。

  但网联机构是由央行牵头组建的,央行相关单位出资额的绝对优势又使得网联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极具行政依附性。

  一是公司本应以营利为目的,但网联机构从事的清算业务却具有明显的公共服务属性,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支付机构中用户的支付数据进行清算需要花费大量的清算成本,非银行支付机构很难通过市场交易的形式承担其成本。

  如果网联机构提供的是公共服务,那么产生的成本无法从支付机构身上直接收回,营利属性减弱却依然要继续运行,足以见得网联机构运行的目的是为央行获取交易数据,进行对双方资金流动的监管。

  二是接受网联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于原有“直连模式”下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来说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原有“直连模式”中,支付机构可以绕开央行进行系统内清算,并能与各商业银行谈判降低清算结算成本,各商业银行也可以从中获利。

  现在将交易数据对接网联机构对双方来说都具备利益损失,而原有合同的主体结构简单,解决争议方式清晰,加入新主体网联机构会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从自身利益角度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倾向“直连模式”的存在。

  从被动接受网联机构服务的状况来看,我们可以看出接入网联机构的服务“体验者”是在接受央行的监管,因此,网联机构的法律性质应是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交易数据的监管工具。



 
268    2024-07-22 1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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